审议会议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中央纪委驻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成员和权威媒体代表出席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和评审组成员个人发表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评审结论如下:
案例一:中超联赛第8轮,浙江队VS北京国安队,比赛第82分钟,浙江队45号球员与北京国安队17号球员在后者的场上打斗。禁区内,双方发生身体接触并倒地。裁判没有判犯规足球守门员进球,VAR介入。裁判在现场回顾比赛后,改变了对北京国安队17号球员犯规的判定,并判罚点球。
对此案,审查组多数成员认为:浙江队45号球员在争抢过程中首次犯规,北京国安队17号球员随后的动作不应视为犯规,裁判最终判定将点球改为点球是错误的; VAR介入失误。
案例2:中超联赛第8轮,上海港VS上海申花,比赛第90分钟和第5分钟,上海申花队20号球员处于越位位置,在抢球时做出避球动作。他的队友投篮。球击中球门后,第一助理裁判举旗并先判越位犯规,主裁判定进球无效。 VAR介入,主裁经现场审查后维持越位犯规进球无效的判决。
对于此案,审查组成员一致认为,上海申花队20号球员在队友射门触球时处于越位位置。闪避球的动作是明显影响对方守门员处理球能力的动作,构成干扰对方球员的越位犯规。第一助理裁判的越位判罚正确;裁判员经复核后作出的进球无效并维持判罚的决定是正确的; VAR介入失误。
4月29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审组举行本赛季第五次裁判评审。本期根据俱乐部投诉情况,共审核了中超、中甲、中乙、女超的10起案件。审查组认定最终处罚正确6例,错误4例。这10起案件中,裁判失误4起,助理裁判失误1起,VAR干预失误2起。
审议会议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中央纪委驻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成员和权威媒体代表出席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和评审组成员个人发表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评审结论如下:
案例一:中超联赛第8轮,浙江队VS北京国安队,比赛第82分钟,浙江队45号球员与北京国安队17号球员在后者的场上打斗。禁区内,双方发生身体接触并倒地。裁判没有判犯规,VAR介入。裁判在现场回顾比赛后,改变了对北京国安队17号球员犯规的判定,并判罚点球。
对此案,审查组多数成员认为:浙江队45号球员在争抢过程中首次犯规,北京国安队17号球员随后的动作不应视为犯规,裁判最终判定将点球改为点球是错误的; VAR介入失误。
案例2:中超联赛第8轮,上海港VS上海申花,比赛第90分钟和第5分钟,上海申花队20号球员处于越位位置,在抢球时做出避球动作。他的队友投篮。球击中球门后,第一助理裁判举旗并先判越位犯规,主裁判定进球无效。 VAR介入,主裁经现场审查后维持越位犯规进球无效的判决。
对于此案,审查组成员一致认为足球守门员进球,上海申花队20号球员在队友射门触球时处于越位位置。闪避球的动作是明显影响对方守门员处理球能力的动作,构成干扰对方球员的越位犯规。第一助理裁判的越位判罚正确;裁判员经复核后作出的进球无效并维持判罚的决定是正确的; VAR介入失误。
上海德比。视频来源:中国足协网站(01:52)
案例三:中乙联赛第6轮,大连昆城VS湖北青年之星。比赛第3分钟,大连昆城队开出前场任意球后,球队13号球员越位。随后,湖北青年队星队门将扑救,大连昆城队补射破门。球进入球门,裁判判定进球有效。
对于此案,审查组成员一致认为,大连坤城队13号球员在队友开出任意球触球时处于越位位置。他随后的动作影响了对方门将的处理球能力,构成了干扰对方越位。犯规,第二助理裁判越位犯规漏判;裁判在判定进球有效时犯了错误。
案例四:女超联赛第5轮,北京雨虹修女足VS长春大众优秀女足。比赛第41分钟,北京队16号球员带球冲向对方禁区突破。长春队3号球员铲球,双方倒地。裁判没有判罚。
对于本案,审查组成员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呈现的情况来看足球守门员进球,双方的接触发生在禁区外,长春队的防守动作不存在犯规的证据。第三,裁判当时的位置和观察角度都很好。 ,应支持处罚。因此,裁判不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
案例五:女超联赛第5轮,北京雨虹修女足VS长春大众优秀女足。比赛第82分钟,长春队2号球员在本方禁区内手臂触球。裁判没有判罚。
对于本案,审查组成员一致认为,长春队2号球员主动踢球后,球反弹并触及其手臂。他的手臂在目前的身体动作下处于合理的位置,并不是手球犯规。裁判做出了正确的决定,没有犯规。
案例六:女超联赛第5轮,北京雨虹修女足VS长春大众优秀女足。比赛第90分钟和第5分钟球刊直播吧,长春队25号球员与北京队24号球员在长春队禁区内打斗倒地。裁判没有判罚。
对于此案,审查组多数成员认为:从现有视频呈现的情况来看,争抢过程中双方身体接触属于正常范围,长春队防守球员的动作没有发生异常。构成犯规。裁判做出了正确的决定,没有犯规。
案例七: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69分钟,黑龙江冰城队22号球员对上海嘉定汇龙队7号球员犯规。 7号上海嘉定汇龙队紧随其后。由于击打黑龙江队22号,裁判判罚黑龙江队22号犯规,并向其出示黄牌。他还因暴力行为向上海嘉定汇龙七号队出示红牌并罚下场。
对此案,审查组成员一致认为,上海嘉定汇龙队7号球员的行为不属于暴力行为,两名球员均应因非体育行为而被出示黄牌。裁判22日向黑龙江冰城队出示黄牌的决定是正确的,但7日向上海嘉定队出示红牌的决定是错误的。
案例八: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31分钟,上海嘉定汇龙获得角球。角球开出后,上海嘉定汇龙七号一记倒勾球,皮球触及身后。黑龙江冰城球员的身体弹到了地上,但裁判没有判罚。
对于此案,审核组多数成员认为:现有视频中并未显示球与黑龙江冰城防守球员接触的细节。从目前情况来看,黑龙江冰城球员不构成手球犯规。裁判员的决定 应维持不犯规的决定。
案例9: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23分钟,黑龙江冰城获得角球。角球开出后,皮球落地弹起,与上海嘉定汇龙队10号球员发生身体接触。随后,裁判判上海嘉定汇龙队10号手球犯规,并判罚点球。
对于本案,审查组成员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呈现的情况来看,皮球没有接触到上海嘉定汇龙10号球员的手臂,不构成手球犯规。裁判当场对手球犯规和点球判罚错误。
案例十: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回龙,比赛第86分钟,上海嘉定回龙队31号带球杀入对方禁区,倒地与对方球员发生身体接触后落地。上海嘉定汇龙31号队起身继续带球。随后他与对方2号球员发生身体接触后倒地。裁判没有判犯规。
对于本案,审查组成员一致认为,黑龙江冰城队球员两次身体接触不构成犯规。上海嘉定回龙队31号第二次倒地时的动作是故意夸大接触程度,并不是对手的错。行动结果。裁判做出了正确的决定,没有犯规。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案件和典型案例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有利于统一处罚标准。对于相关错误和遗漏,将对裁判员进行内部处罚。